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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听课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9-25 点击次数: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听课管理规定

(修订)

为了深入了解学院课程教学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促进教师总结课程教学经验,发现和改正课程教学问题,并相互取长补短,优化业务素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从而提升学院整体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特修订学院听课管理规定。

一、听课主体与听课次数

(一)学院领导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二)学院职能管理部门领导

1.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副职领导及科级干部听课不少于4次。

2.其他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

(三)系(部)和教研室主任

1.系(部)党政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副职领导听课不少于4次。

2.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副主任听课不少于3次。

(四)专职学生工作干部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五)教师

1.新毕业的教师第一学期要跟班听课(本专业的每一次课,除重复课外)。

2.讲师、助教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3.副教授和教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以上每一次听课均不少于一节课,即45分钟。

二、听课范围与听课方式

(一)听课范围

全日制学生专业课程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课程等。

听课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安排听课的侧重点。学院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学生干部一般应着重了解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学生听课的情形、教学态度、教学组织、课堂管理、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教师之间听课侧重了解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

(二)听课方式

听课主体可采用随机听课、随堂听课或参加由教务处或各系(部)组织的听课等方式。但教务处统一安排的听课必须参加。

三、听课要求

(一)听课主体在听课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明确听课目的,熟悉相关教学内容,带好教材(资料)、听课记录表及书写工具等。

(二)遵守听课纪律,尊重教师劳动。准时进入听课的教室,上课铃响后原则上不得进入教室;上、下课时与学生一起起立,以示对执教者的尊重;不能有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如交谈议论、询问学生、随意走动、接听移动电话等);不得提前离开教室。

(三)认真听课,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部门。

(四)注重实效,听课之后应认真整理听课资料,积极参加评课活动,客观分析评价课堂教学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与授课老师交流意见,提出中肯的、建设性的参考建议。

(五)对涉及到教学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和系(部)沟通。

四、听课的组织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开展听课活动,完成部门相关人员的听课任务。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听课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其绩效的一个指标,促进听课任务的完成。

(三)学院教学督导组有义务检查与督促听课主体执行听课管理规定的情况,并将其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意见或建议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四)被听课者应接受听课主体听其授课,虚心听取听课主体的反馈意见,友好交流,求同存异,相互促进。

(五)职能管理部门听课主体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听课记录表或相关资料交至本部门汇总,由部门统一交至教务处汇总、整理和归档。

(六)各系(部)听课主体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听课记录表或相关资料交至本系(部)汇总整理和归档。各系(部)于学期放假之前将本系(部)听课任务完成情况表送交教务处备案。

本规定自201451日起执行,原听课管理制度同时终止。

 

 

附: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记录表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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